1.校車的啟用。根據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》,非必要不使用校車,校車是解決學生上學的最后選項,優先選項是就近入學、公共交通與寄宿。幼兒園一般不使用校車。
2.校車安全責任主體。誰運營校車(提供校車服務),誰是校車安全的責任主體。學校直接運營校車的,學校是校車安全責任主體,對校車安全負有直接責任。校車公司或個體戶運營校車的,校車公司或個體戶是校車安全責任主體。對校車公司或個體戶運營校車,學校負有監管責任。
3.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,配備安全管理人員,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,定期對校車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,組織其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、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,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。
4.學校掌握乘車學生信息、車輛信息、校車駕駛人和隨車照管員信息,留存乘車學生家長、校車公司管理人員、校車駕駛人、隨車照管員等人員電話,以便有事即時聯系。
5.學校監督駕駛人是否具備駕駛校車資格及日常安全駕駛行為。
6.根據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》“校車通行安全”的規定,駕駛校車要做到以下安全事項。細化監督校車安全行駛的具體制度。
(1)校車運載學生,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,遇有交通管制、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、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時,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選擇其他安全的路線。不得為抄近路走相對危險的路段。
(2)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,應當靠道路右側??浚_啟危險報警閃光燈,打開停車指示標志。
(3)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,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。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、超速駕駛校車。
(4)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,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。有的路段有限速標志、標線,要同時根據其限速要求行駛。
(5)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、陡坡、臨崖、臨水的危險路段。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、陡坡、窄路、窄橋以及冰雪、泥濘的道路上行駛,或者遇有霧、雨、雪、沙塵、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,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。
7.學校根據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》 “校車乘車安全”的規定,學校、校車公司、駕駛人和隨車照管員要做到以下事項。
(1)載有學生時,車上必須有隨車照管員,全程照管乘車學生。
(2)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,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、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。
(3)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。
學生上下車時,在車下引導、指揮,維護上下車秩序;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,飲酒、醉酒后駕駛,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,制止校車開行;清點乘車學生人數,幫助、指導學生安全落座、系好安全帶,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;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;核實學生下車人數,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。
(4)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。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,禁止除駕駛人、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。
(5)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,應當對校車的制動、轉向、外部照明、輪胎、安全門、座椅、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,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。
(6)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,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。
8.學校做好對學生的校車乘車安全教育,建立學生乘車紀律,嚴禁乘車搶座、打鬧行為;負責學生從校車到校門的安全護導;指導家長落實監護責任,共同保障學生乘車安全。
9.在雨雪冰霾天氣及天氣預警時,研判路上不安全的,應視情況停課聯系校車停運,并提前告知家長。校車繼續行駛的,應允許家長請假,并密切關注行車安全。
10.校車發生交通事故,駕駛人、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,設置警示標志。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,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,并及時與學校、校車服務提供者、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。(END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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